土壤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防止受污染地块非法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修复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避免因相关手续不全而影响土地的开发利用,现将有关具体要求告知您。
一、全市应纳入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范围的地块
全市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的地块包括: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除外)。
(三)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地块。
(四)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服务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指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地块。
(五)其他依法开展的情形。
调查名录
对土地使用权人/责任单位准备纳入储备且在应开展调查范围的地块,应纳入由各区县、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资源规划等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对未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的地块,市级部门不予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事宜。
由土地使用权人/责任单位,对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向辖区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实,辖区资源规划部门出具《**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局关于***地块信息核实表》后,由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将该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一)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中的地块,由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责任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土地使用权人/责任单位接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书面通知后,可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选择信用记录系统注册的第三方从业机构。
(三)区县、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在下达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书面通知后,会加强对土壤污染调查过程的监管,确保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一)申请与受理。土地使用权人/责任单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及市资源规划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生态环境局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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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形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评审工作。评审形式通常采取现场会议审查,特殊情况下采取函审或者视频会议形式。
(三)评审结论。..组现场明确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修改后通过评审、不予通过评审三种情况。
土地使用权人应到辖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全国地块管理系统开通地块账号,调查报告评审完成后于30个工作日内在地块管理系统上传地块相关资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地块管理系统录入地块评审意见。
资源规划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和责任单位可通过地块管理系统调阅地块相关信息及评审结论。